关于设立第三期100亿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3/15 7:39:37

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直属监管组,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及时解决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暂时流动性困难,增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设立第三期100亿元规模的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省级财政安排贴息资金1亿元,设立第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支持对象、贷款条件、名单收集、贷款发放、担保支持、财政贴息、监督管理继续按照《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 20 号)规定执行。2020年度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也可申请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已经获得第一期、第二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第三期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已获得其他贴息支持的项目贷款不重复享受贴息。

二、贷款银行。参与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发放工作的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等省内分支机构和兴业银行、福建省农信系统、厦门国际银行、海峡银行、厦门银行、泉州银行等省内法人银行。各家银行参与的额度由省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与各行协商确认,今后视工作需要调整。

三、贴息方式。贴息资金采用“先贴后补”方式,各银行在发放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时,在规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直接扣减省财政贴息,减轻纾困企业利息负担。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金服云平台业务数据,按月贴息,由发放贷款的银行按程序申请结算。

四、强化担保。省再担保机构要切实发挥再担保增信、分险、规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为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提供担保,主动运用“总对总”模式简化担保手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标准化,提高担保效率,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服务。要将省再担保机构、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并作为省财政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五、落实保障。各地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推荐名单、发放贷款、提供担保,统筹推进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发放工作;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积极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商贸贷、外贸贷、线上经济贷等其他政策性优惠贷款和普通贷款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将合规请领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的贷款,优先用于纾困领域。各银行要积极探索通过信用贷款方式发放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提高风险容忍度,对于不符合支持条件的贷款需求,要及时反馈,并在金服云平台上予以标注,及时调整纾困申请企业数和申请纾困贷款统计数据。金服云平台要加强技术保障,及时优化服务功能。纾困专项资金贷款与中小企业应急贷款试点工作应做好衔接。

六、正向激励。按照省财政厅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运用财政正向激励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闽财金〔2020) 39 号),纾困专项资金贷款工作情况纳入设区市和县(市、区)金融试点工作,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成效的考核内容,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成果,统筹财政资金和资源予以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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